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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分类: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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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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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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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近年来,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居高不下。为有效防范遏制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彻底扭转高处坠落事故多发态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建质〔2024〕27号)和《江西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赣建城镇〔2024〕23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深挖高处坠落事故隐患背后存在的问题,形成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常态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切实解决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和监管人员“不想查、不敢查、不会查”等问题,坚决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多发态势,实现高处坠落事故同比显著下降,确保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安排

即日起至2025年5月底,对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以不划阶段、不分环节,边排查、边整改、边总结方式进行。从2025年6月起,专项整治行动转为常态、长效治理。

三、整治重点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整治要求。建设单位是否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包括高空作业在内的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预防高处坠落责任和措施,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2.整治措施。对未落实上述整治要求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单位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督促建设单位立行立改,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二)严格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

1.整治要求。施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结合工程特点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规范作业人员施工行为,为作业人员配备质量合格的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等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并要求正确佩戴使用。

(2)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筛查,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3)用好用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四口五临边”防护到位,落实作业面施工脚手架同步防护、作业层脚手板满铺、水平兜网设置等防护措施。

(4)做好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等重点环节安全防护,攀登与悬空作业要配置可靠的登高和防坠落装置及设施。

(5)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各项要求及措施。

2.整治措施。对未落实上述整治要求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企业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督促施工企业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对发现问题隐患较多及屡查不改、屡查屡犯的项目纳入每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差工地”。

(2)对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向我厅提出暂扣项目安管人员B、C证建议。

(3)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发现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向我厅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

(4)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项目和施工企业,一律纳入“百差工地”,进行通报曝光。

(5)对事故企业开展“一案多查”,依法依规予以顶格处罚。

(6)事故企业是央企、国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严格落实监理企业监理责任

1.整治要求。监理企业是否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按规定配备足够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2)编制防高坠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定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监理月报。

(3)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专项施工方案的防高坠措施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4)落实安全防护用品见证取样制度,严格验收防高坠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设备。

(5)对施工现场高坠防护工作要重点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下发监理通知单,情况严重的要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未暂停施工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整治措施。对未落实上述整治要求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监理企业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对监理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项目,经认定监理企业未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并进行通报曝光。

(四)严格落实住建部门监管责任

1.整治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否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把防高坠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

(2)对检查发现的高处坠落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定人、限时、定策整改到位,实行闭环管理。

(3)对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实行差异化监管,加大检查频次。

(4)对多次检查发现安全防护不到位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函,要求建设单位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2.整治措施: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专项整治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县(市、区)住建部门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对监管履职不到位、排查整治走过场、存在应当发现问题未发现等情况的要进行通报;发生事故的,向属地党委、政府发问责建议函。

(2)对高坠事故多发频发、同比显著增加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围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压实责任、扎实推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深入排查整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承建、监理的项目组织自查自纠并建立台账。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照《江西省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隐患排查表》(附件1),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建立问题台账、限期完成整改、做好闭环管理。

(三)强化督查调度。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要充分运用发送“四函”等措施,督促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抓紧抓实专项整治工作。我厅将把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有关考核内容,每月进行调度,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定专人,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典型执法处罚案例,并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5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小结和工作总结。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深入总结,针对行动内容认真梳理分析成效和不足,加强学习交流,改进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建立健全防高坠长效常治制度机制,实现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设施和作业行为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提高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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